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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医学会章程

2002年8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台州市医学会,英文名称为Taizhou Medical Association . 缩写为TMA。
  第二条 台州市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台州医学会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医学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群众团体,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医学管理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助手。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医学管理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围绕各个时期国家卫生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并依法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学术活动中,坚持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坚持学术民主,树立“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技人才和医学管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倡导社会主义医学道德,发扬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为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台州市卫生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台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受上一级医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1号令,依法组建台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承担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二、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学术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三、与兄弟学会联合编辑出版综合性医学学术期刊《台州医药》;  
  四、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会员及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水平; 
  五、普及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和增强自我保健的意识;
  六、加强同省内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争取参与国际间的医学学术交流;
  七、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医学卫生方面的政策和工作的建议;
  八、开发和推广医药卫生和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九、评选和奖励优秀医药卫生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奖励优秀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一、承办政府各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第八条 会员条件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一)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资格)及非高等医学院校毕业,取得中级以上职称者;
  (二)非医学院校大专及本科毕业生,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职称者;
  (三)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卫生、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四)其它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第3项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
  (五) 与本会医学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卫生、医疗教育、医疗科研机构与登记成立的社团,以及医药企业单位。
  (六) 三、名誉会员
  (七) 省内外有名的医学专家,赞助本会工作,对我市医学科技事业有重要贡献者,或非医学界的省内外知名专家和人士,赞助本会工作,对促进我市与其他地区的医学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
  (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九) 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须二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所在县(市、区)医学会与本会按照本章程规定审核批准,上报浙江省医学会,统一编号发证。
  (十) 团体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常本会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十一) 名誉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由会长授予证书。
  (十二) 会员跨省、直辖市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十三)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十四)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十五)参加本会的活动;
  (十六)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十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十八)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十九)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二十)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十一)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十二)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十三)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十四)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十五)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十六)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二十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二十八)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二十九)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十) (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十一) (三)审议批准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十二)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十三) (五)民主协商、选举理事会和推选名誉会长;
  (三十四)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三十五) (七)决定终止事宜。
  (三十六)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三十七)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十八)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三十九)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四十)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四十一)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十二)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十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十四)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十五)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十六)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十七)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十八) (八)决定各专业学组的设置,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指导辖区内县(市、区)医学会的工作;
  (四十九)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制订本会工作计划;
  (五十)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五十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十二)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五十三)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五十四)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十五)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五十六)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五十七)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五十八)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五十九)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十一)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十二)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十三)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六十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六十五)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医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
  (六十六) 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六十七)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六十八) 第二十八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六十九)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七十)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七十一)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十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七十三)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七十四)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七十五)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七十六)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十七)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十八) 第三十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和专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专科学组,学组的正式名称为台州市医学会某某学组,并报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卫生局备案。学组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学组民主协商推选组长、副组长、秘书若干人,组成学组领导小组,每届任期三年。
  (七十九)
  (八十) 在学组发展到150人以上规模,并具备相当学术水平,由学组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成立专科分会。专科分会实行委员会制,经民主推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订章程。
  (八十一)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八十二)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八十三) (一)会员会费;
  (八十四) (二)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资助和捐赠;
  (八十五) (三)科学技术协会和卫生行政部门拨款;
  (八十六) (四)有关部门资助;
  (八十七)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八十八) (六)利息;
  (八十九) (七)其他合法收入。
  (九十)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九十一)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九十二)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九十三) 第三十四条 本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九十四)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九十五)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九十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九十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十八)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十九) 第三十九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百)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百一)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百二)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百三)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百四)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百五)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百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百七) 第八章 附 则 
  (百八)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8月10日市医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百九)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百十)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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